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 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抱歉,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到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 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立法理由為顧及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管理與秩序之安定,規範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得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之情事。
為顧及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管理與秩序之安定,規範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得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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