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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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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 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到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   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立法理由為顧及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管理與秩序之安定,規範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得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之情事。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0960608 制定)

為顧及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管理與秩序之安定,規範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得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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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 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