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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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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阻撓主管機關辦理市場改建或整修工程。 二、不得將攤(鋪)位作為債權擔保標的物。 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監督或關於市場經營狀況之調查。 四、應受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輔導。 五、應配合市場定期全面清掃或消毒。 六、不得有妨害衛生、清潔、違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七、營業時間不得逾自治組織之規定。 八、市場內之攤臺、貨物陳列架及營業設施應依規劃設置。 九、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 十、飲食攤(鋪)位禁止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 十一、不得將攤(鋪)位全部或一部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十二、不得在任何市場外設攤營業。 十三、自治組織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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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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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阻撓主管機關辦理市場改建或整修工程。   二、不得將攤(鋪)位作為債權擔保之標的物。   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監督或關於市場經營狀況之調查。   四、應受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輔導。   五、應配合市場定期全面清掃或消毒。   六、不得有妨害衛生、清潔、違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七、營業時間不得逾自治組織之規定。   八、市場內之攤臺、貨物陳列架及營業設施應依規劃設置。   九、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   十、非飲食攤(鋪)位禁止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   十一、不得將攤(鋪)位全部或一部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十二、不得在任何市場外設攤營業。   十三、自治組織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名詞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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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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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阻撓主管機關辦理市場改建或整修工程。 二、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