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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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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這代表著在特定情況下,公有市場的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攤位的使用申請。 參考資料:台灣地方法規資料庫 -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舉例:如果在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收回攤位的情況下,攤位的使用申請需要向管理機關提出,便可以參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

立法理由為有效提升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率,爰明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攤(鋪)位後之處理方式。

(0960608 制定)

為有效提升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率,爰明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攤(鋪)位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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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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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