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根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31條,若公有市場的攤位使用人違反第19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則設置公有市場的主管機關應該給予其限期成立自治組織的機會。如果屆期未成立自治組織,主管機關則有權終止契約並收回攤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有市場的攤位使用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成立自治組織,主管機關應該給予他一定期限來完成成立自治組織的程序。如果期限屆满仍未能成立自治组织,主管机关就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攤位。這就是根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31條所規定的處理方式。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立法理由為提升公有市場之自治機能,爰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成立自治組織時之處罰規定。
為提升公有市場之自治機能,爰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成立自治組織時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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