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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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