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29

快速跳轉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了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的處罰措施。如果違規者未在限期內改正,管理機關將處以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停業處分。若一年內受到停業處分三次以上,就會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這條法規保障公有市場的秩序和規範行為,有效維護市場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範例:例如,如果某攤位違反了市場管理規定,沒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管理機關就可以依照該條例處以停業處分,並最終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爰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處罰規定。另,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法律之事情,除依其規定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亦得限期改正。

(0960608 制定)

為有效管理,爰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處罰規定。另,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法律之事情,除依其規定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亦得限期改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