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