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9條,公有市場攤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負責執行市場管理事項。自治組織的事項包括市場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維護、攤位使用人違規舉發及處理、市場及周圍違規攤販舉發,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自治組織的經費來源包括攤位使用人繳交的自治組織管理費、接受補助或捐助,以及其他服務收入。自治組織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自治組織的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 台北市政府所制定的《台北市公有市場攤販自治組織章程》,其中規定了自治組織的設置程序、會務報告要求、以及經費使用方式等事項,並由台北市民政局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自治組織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建立公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應組成自治組織,並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相關管理事項。 二、為使自治組織得以有效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自治組織辦理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其中自治組織管理費,係由自治組織向攤(鋪)位使用人收取之管理費用,包括清掃(潔)費、水電費、管理費及其他經市場會員大會通過之費用,俾供市場管理之必要。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自治組織具當事人能力並規範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一、為建立公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應組成自治組織,並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相關管理事項。 二、為使自治組織得以有效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自治組織辦理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其中自治組織管理費,係由自治組織向攤(鋪)位使用人收取之管理費用,包括清掃(潔)費、水電費、管理費及其他經市場會員大會通過之費用,俾供市場管理之必要。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自治組織具當事人能力並規範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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