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3. 自治組織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4. 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