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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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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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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核
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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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有市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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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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