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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經營中公有市場得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之規定。 二、為保障未參與共同經營之原使用人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或或安置。
一、第一項明定經營中公有市場得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之規定。 二、為保障未參與共同經營之原使用人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或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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