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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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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2.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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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經營中公有市場得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之規定。   二、為保障未參與共同經營之原使用人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或或安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經營中公有市場得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之規定。   二、為保障未參與共同經營之原使用人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或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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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