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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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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
  2. 2.前項增加之裝置或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經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屆期仍不履行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代為拆除,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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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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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   前項增加之裝置或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經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屆期仍不履行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代為拆除,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之營業設備及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負有無條件回復原狀之義務,否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即得代為執行,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 主管機關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之營業設備及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負有無條件回復原狀之義務,否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即得代為執行,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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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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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