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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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