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當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3 條提到「零售市場」指的是在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上,透過零售方式提供蔬果、魚肉和其他民生用品的營業場所。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有關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3 條的釋義。因此,我無法針對這一條進行詳細論述。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立法理由明定零售市場之定義。
明定零售市場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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