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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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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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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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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各主管機關間之權責劃分。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608 制定)

明定本條例各主管機關間之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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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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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