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本條規定,市場的攤位劃分和管理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物品屬性作出規定。 參考資料: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某市政府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對於某類型的市場進行攤位劃分,並規定了攤位的設置方式、型態、管理等事項。
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市場得依販售物品屬性,採分類分區方式營業。關於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則授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市場得依販售物品屬性,採分類分區方式營業。關於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則授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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