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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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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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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主管機關
得視需要設立公有市場,並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市場。
前項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規定,於承租市場或
公辦民營
市場,準用之。
興建市場應整體開發。但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核
准者,得整體規劃後,分期分區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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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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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有市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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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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