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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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 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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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 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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