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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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2.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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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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