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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2.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3.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為限。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商業之負責人為限。
  4. 減少所營業務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無須申請預查。
  5.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商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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