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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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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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5 條,商業名稱的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這表示商業名稱必須使用中文,並且遵循教育部相關辭典中的字詞。根據參考資料《商標法逐條釋義》中第 150 頁的解釋,公司名稱的登記應以中文為限,不包含英文,這一點也被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判決所認可。同時,《商標法逐條釋義》中也指出,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中的「公司名稱」包括選用的英文公司名稱,並且將英文公司名稱視為一種表彰營業主體的標識,因此也適用商標法六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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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