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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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