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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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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二商業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
  2. 2.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
  3. 3.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二、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 三、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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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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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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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規定:「二商業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