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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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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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