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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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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歇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2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提交申請書,如果屬於合夥組織,還應提交合夥人的同意書,申請歇業登記。以法條中提到的合夥組織為例,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來了解合夥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責任。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明確指出了合夥組織的財產共有和個人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2條中對於合夥組織的要求和程序。

  • 合夥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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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12 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歇業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