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銀樓業應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 二、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風險評估報告。 三、於經濟部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銀樓業於運用新科技拓展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已辨識之洗錢或資恐風險。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