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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樓業應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 二、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風險評估報告。 三、於經濟部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2. 銀樓業於運用新科技拓展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已辨識之洗錢或資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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