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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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 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 二、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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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銀樓業應進行教育訓練,包括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每二年參加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並就新進員工進行職前訓練。這些要求旨在確保銀樓業能夠了解相關法規和責任,並通過教育訓練來提高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能力。這些規定是為了防止銀樓業被利用來進行非法洗錢活動,並確保相關業者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 法人名詞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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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