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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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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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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