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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現地查銀樓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
  2. 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力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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