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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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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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這表示在進行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務時,須受到經濟部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近期的裁判書,例如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適用,主管機關的權限範圍等都有具體的判斷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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