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6.20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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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經濟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經營管理、財務融通、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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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6.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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