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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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經營管理、財務融通、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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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經營管理、財務融通、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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