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對內公開周知個資保護政策,使所屬人員明確瞭解及遵循,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 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保護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與諮詢。 五、規劃緊急應變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 六、如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妥善監督受託人。 七、持續維運安全維護計畫之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4 條,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應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2. 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以合理安全的方式進行。 3. 應採用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來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以確保資料安全。 4. 應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與諮詢。 5. 須建立緊急應變程序,以應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意外情況。 6. 如果委託第三方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妥善監督受託人的行為。 7. 應持續維運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並定期進行檢討和更新。 這些事項都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這些規定可以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網際網路零售業相關法規中找到,並且其遵循對於維護個人資料安全非常重要。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