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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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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預查申請案經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保留期間,如有限合夥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有限合夥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之。
  3. 3.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有限合夥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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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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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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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3 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