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有限合夥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有限合夥字樣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 2.有限合夥名稱標明前項第一款之文字者,應置於有限合夥特取名稱之前。
- 3.有限合夥名稱標明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有限合夥字樣之前。
- 4.外國有限合夥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回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