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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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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出資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
  2. 2.出資已動用者,應檢附加蓋有限合夥代表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部分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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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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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出資之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