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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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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申報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
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
設立登記
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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