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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及其分類標準如下: 一、益智類 (一)暴露程度: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妨害風化。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 (三)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 二、鋼珠類(柏青哥) (一)暴露程度: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 (三)操作結果: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 三、娛樂類 (一)暴露程度: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 (三)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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