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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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
- 2.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派商業發展署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發展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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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評鑑委員會的任務和成員組成。根據該條款,評鑑委員會的任務包括電子遊戲機的認定和評鑑分類。評鑑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12到18名委員組成,其中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這些委員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主任委員,以及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商業司有關人員兼任。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電子遊戲機的認定和評鑑分類是由評鑑委員會來進行。該委員會的成員應該由經濟部商業司的相關人員和代表組成,並且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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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