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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
  2.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派商發展署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發展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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