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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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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委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2. 2.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
  3. 3.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
  4. 4.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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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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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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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評鑑委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