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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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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用正體中文,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五、電子遊戲機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切結書(附件三)。
  2. 2.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3. 3.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業者在申請評鑑分類時,應備齊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的影音檔,以及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此外,本部會在每月二十五日作為收件截止日,如果有任何異動,該部門會在其資訊網站上公開揭露。申請案件如果符合某些情況,本部會要求業者限期通知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會不予受理,這些情況包括申請人資格不符合,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等情形。 參考資料: -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 (附件一) - 電子遊戲機說明書 (附件二)

  • 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法令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揭露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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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