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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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用正體中文,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五、電子遊戲機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切結書(附件三)。
- 2.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 3.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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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業者在申請評鑑分類時,應備齊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的影音檔,以及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此外,本部會在每月二十五日作為收件截止日,如果有任何異動,該部門會在其資訊網站上公開揭露。申請案件如果符合某些情況,本部會要求業者限期通知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會不予受理,這些情況包括申請人資格不符合,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等情形。 參考資料: -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 (附件一) - 電子遊戲機說明書 (附件二)
- 業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法令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揭露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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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