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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2.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3.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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