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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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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遊戲場業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2. 2.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電子遊戲場業已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釋義。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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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