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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指同一門牌編號之營業場所。
  2. 同一門牌編號內之營業場所,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但下列情況視為不同營業場所,得分別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一、同一樓層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設有分間牆區隔,並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 二、分屬不同樓層,設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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