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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委員會依電子遊戲機說明書及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據以評鑑,並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列席評鑑委員會說明。
  2. 評鑑委員會如認為申請案件仍有釐清之必要者,應由本部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評鑑委員會得決議不予評鑑。
  3. 申請案件如有其他無法完成評鑑之情事者,得經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予評鑑。
  4. 完成評鑑分類之案件,應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評鑑結果,並公告之。不予評鑑之案件,應由本部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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