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推出新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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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推出新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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