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貿易法第 17-1 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案例分析。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國輸出貨品之產地加強查驗,影響整體產業,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增訂檢舉制度,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促進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其經查證屬實者得提供檢舉人獎勵;另為明確檢舉獎勵制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國輸出貨品之產地加強查驗,影響整體產業,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增訂檢舉制度,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促進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其經查證屬實者得提供檢舉人獎勵;另為明確檢舉獎勵制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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