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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