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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經經濟部調查損害成立者,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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