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經經濟部調查損害成立者,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根据贸易法第19条规定,外国以补贴或倾销方式向我国出口货品,对我国竞争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有实质损害之虞或对其产业之建立有实质阻碍,经经济部调查损害成立者,财政部得依法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 根据该法条,财政部对于涉及平衡税或反倾销税的申请案件,有权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驳回处理。另外,经过审议决议不进行调查的案件,财政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刊登财政部公报予以结案。至于经济部的初步调查认定结果,对申请人或已知利害关系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以财政部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处分之前,不得对其提起撤销诉讼。若对财政部所作成的行政处分提起撤销诉讼时,行政法院可对初步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司法审查,并命上诉人参加诉讼。
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經經濟部調查損害成立者,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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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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