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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貿易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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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為拓展貿易,得補助
法人
、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
核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
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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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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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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