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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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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2. 2.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
  3. 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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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60415 增訂)

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之執行裝運前檢驗程序,對我國之出口人權益影響甚大,其檢驗業務實有監督之必要,以保障出口人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之依據。   三、為履行我國在協定下之義務,爰設第二項之規定,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趨於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 拘束名詞
  •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法規
(08604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之執行裝運前檢驗程序,對我國之出口人權益影響甚大,其檢驗業務實有監督之必要,以保障出口人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之依據。   三、為履行我國在協定下之義務,爰設第二項之規定,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趨於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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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0-1 條規定:「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