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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2. 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
  3.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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