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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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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因輸出入貨品之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得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
  2. 2.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原產地認定基準或為不實之原產地聲明。 二、未依規定保存原產地聲明書相關文件。
  3. 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提供相關產製資料,或通知其到場說明;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及技術專家進行原產地調查,並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4. 4.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對於前項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 5.第一項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項目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原產地調查、填載錯誤之通知,及其他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1021029 增訂)

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因輸出入貨品之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得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   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原產地認定基準或為不實之原產地聲明。   二、未依規定保存原產地聲明書相關文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提供相關產製資料,或通知其到場說明;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及技術專家進行原產地調查,並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對於前項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項目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原產地調查、填載錯誤之通知,及其他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現行原產地證明書均由實際出口人申請,特定單位簽審,屬他證性質,且均具固定格式。近年來,許多自由貿易協定均採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基於輸出入貨品之需要,自行在固定或非固定格式之原產地文件或相關貿易文件上聲明其貨品之原產資格,俾進口人於進口貨品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為與現行由特定單位簽發、具固定格式之原產地證明書制度有所區隔,爰於第一項明定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之法源依據。   三、為使原產地自行具證者有所遵循,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禁止行為態樣。惟不影響原產地認定或關稅稅率適用等之聲明內容,非屬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不實之情形。   四、為使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發揮預期效益,減少弊端,爰於第三項明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調查證據之需要,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之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提供相關產製資料,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及技術專家進行原產地調查,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查核工作。   五、為確保原產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爰於第四項明定受調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調查。   六、有鑒於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就原產地自行具證之規範不盡相同,又避免因應簽署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配合國際組織規範導致修法過度頻繁,爰於第五項就第一項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者之資格、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等應遵行事項,賦予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權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10210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現行原產地證明書均由實際出口人申請,特定單位簽審,屬他證性質,且均具固定格式。近年來,許多自由貿易協定均採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基於輸出入貨品之需要,自行在固定或非固定格式之原產地文件或相關貿易文件上聲明其貨品之原產資格,俾進口人於進口貨品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為與現行由特定單位簽發、具固定格式之原產地證明書制度有所區隔,爰於第一項明定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之法源依據。   三、為使原產地自行具證者有所遵循,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禁止行為態樣。惟不影響原產地認定或關稅稅率適用等之聲明內容,非屬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不實之情形。   四、為使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發揮預期效益,減少弊端,爰於第三項明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調查證據之需要,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之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提供相關產製資料,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及技術專家進行原產地調查,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查核工作。   五、為確保原產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爰於第四項明定受調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調查。   六、有鑒於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就原產地自行具證之規範不盡相同,又避免因應簽署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配合國際組織規範導致修法過度頻繁,爰於第五項就第一項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者之資格、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等應遵行事項,賦予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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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0-3 條規定:「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因輸出入貨品之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得自行簽具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