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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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貿易法第21條,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例如,根據法院裁判書,海關依法應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並且根據特定原因可予免收。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並非固定,而是需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會生效。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這條款表示推廣貿易基金的運用需要設置管理委員會,其中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以確保出進口業者的權益。 推廣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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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慣例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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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