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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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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
  2. 2.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3. 3.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4. 4.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貿易法第21條,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例如,根據法院裁判書,海關依法應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並且根據特定原因可予免收。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並非固定,而是需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會生效。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這條款表示推廣貿易基金的運用需要設置管理委員會,其中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以確保出進口業者的權益。 推廣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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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慣例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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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1 條規定:「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