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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
  2.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3.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4. 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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