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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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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者。 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者。 三、出口人於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者。
  2. 2.前項應予退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貿易法》第21-2條,已繳納或溢繳的推廣貿易服務費可申請退還的情況包括:一、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的貨品;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的情況;三、在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可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的推廣貿易服務費。值得注意的是,前項應予退還的金額未逾新台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最新的海關相關法規或案例,以及關於推廣貿易服務費退還的條款和相關程序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910514 增訂)

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者。   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者。   三、出口人於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者。   前項應予退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推廣貿易服務費退費之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提昇其法律位階,納入明定。

  • 法令名詞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推廣貿易服務費退費之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提昇其法律位階,納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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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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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1-2 條規定:「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