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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者。 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者。 三、出口人於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者。
  2. 前項應予退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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