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協助出進口廠商,主動透過與外國諮商或談判,排除其在外國市場遭遇之不公平貿易障礙。
根據貿易法第22條,主管機關有義務協助出進口廠商排除在外國市場遭遇的不公平貿易障礙。這表示政府應該積極參與外國市場,以保護本國廠商的權益,並協助他們克服貿易障礙。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台灣的出口廠商在外國市場遭遇到不公平的貿易限制,例如遭受不合理的進口關稅或貿易配額限制。根據貿易法第22條,台灣的主管機關可以協助這家出口廠商,透過外交談判或其他方式,排除這些不公平的貿易障礙,以保障台灣廠商的權益。
主管機關應協助出進口廠商,主動透過與外國諮商或談判,排除其在外國市場遭遇之不公平貿易障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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