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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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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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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
核
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
之
代表人
、法人或
自然人
之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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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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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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