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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2.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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